本报记者 杜雨萌
9月11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对外发布《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与自愿减排市场衔接工作的通知》,旨在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不断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推动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以下简称自愿减排市场)有效衔接。《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2年。
绿证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都是推动绿色发展的重要市场化机制。此前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明确要求,完善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制度,加强绿电、绿证、碳交易等市场化机制的政策协同。为明确绿证市场和CCER市场边界,避免深远海海上风电、光热发电项目从绿证和CCER重复获益,此次两部门共同研究编制了《通知》,以明确绿证与CCER衔接的具体要求。
国家能源局、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通知》的印发实施,将有助于加强绿证与CCER有效衔接和政策协同,不断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有助于加快我国绿证国际认可、满足企业迫切诉求,推动完善基于绿证的绿色电力消费制度体系;有助于健全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制度。”
从功能和定位来看,虽然绿证制度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以下简称“自愿减排市场”)都具有促进可再生能源领域发电、促进温室气体减排的作用,但两者各有不同。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绿证制度旨在对全部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进行激励补助,促进能源结构调整。自愿减排市场按照国际通行的“额外性”要求,聚焦于可以实现额外减排效果的领域和项目,鼓励减排机理清晰、亟需经济激励、社会和生态效益兼具、可以实现有效监管的领域发展,精准服务于全社会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随着国际社会对企业供应链绿色低碳水平的重视程度不断提升,企业需要通过绿证制度和自愿减排机制实现可再生能源和碳排放等方面目标。由于可再生能源项目在绿证与自愿减排机制中存在重复获益可能,需要从政策层面明确相关规定,助力实现我国“双碳”目标。
基于此,《通知》明确提出,设立两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适用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并网海上风力发电》《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并网光热发电》的项目(以下简称深远海海上风电、光热发电项目)有关企业,可自主选择核发交易绿证或申请CCER;光伏、其他风电项目暂不新纳入自愿减排市场。过渡期后,综合绿证和自愿减排市场运行等情况,适时调整绿证与自愿减排市场对于深远海海上风电、光热发电项目的衔接要求。
上述相关负责人补充称:“2017年3月份之前已完成CCER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按《通知》相关要求参照执行。”
值得一提的是,为避免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从绿证和CCER重复获益,《通知》提出,对于深远海海上风电、光热发电项目,拟选择参加绿证交易的,相应电量不得申请CCER;拟申请CCER的,在完成自愿减排项目审定和登记后,由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冻结”计入期内未交易绿证;在完成减排量核查和登记后,由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注销减排量对应的未交易绿证,并向社会公开信息。有关部门要切实维护和保障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自主选择权益。
除了规定避免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从绿证和CCER重复获益的具体操作方式外,为保障落实,《通知》还同步明确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交易监管等相关措施。比如,国家能源局、生态环境部组织指导有关方面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加强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CCER注册登记平台建设,从源头上确保数据真实。
(编辑 上官梦露)
来源:证券日报